结论:街道解聘物业表决唱票时业主不参与监督,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法定程序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
关键点:法律未明确要求业主必须参与“唱票监督”,但要求表决程序公开透明。若街道在唱票环节未公开唱票过程(如未邀请业主代表、居委会或第三方监督),或未留存完整表决记录,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表决结果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从业主权利角度
业主作为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有权对表决过程进行监督。若街道未通知业主参与监督,可能侵犯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需注意:
从街道职权角度
街道在物业管理中通常承担指导、协助职责,而非直接决策主体。若街道直接组织解聘表决并唱票,需满足以下条件: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街道是否提前通知、表决结果是否公示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