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涂销抵押权登记若只起诉支行是否可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支行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且抵押权登记行为由其直接作出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抵押权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若支行作为抵押权登记的直接办理机构(如以自己名义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且支行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如取得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则可直接以支行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此时需注意:
若抵押权登记行为由总行授权或实际由总行决策
若抵押权登记虽以支行名义办理,但实际决策、审批或资金划拨均由总行完成(如支行仅作为“操作窗口”),则可能需将总行列为共同被告或直接起诉总行。此时需通过以下证据证明总行参与:
若抵押权登记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
无论起诉支行还是总行,均需证明抵押权登记存在法定涂销事由,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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