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05-09 劳动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以下是对这两个方面的详细解答: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天数主要由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非完全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决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的规定如下: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同时,也存在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如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或者请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一定天数等。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确保年休假的规定不低于上述国家法律法规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国家标准,那么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1. 支付标准:

    • 如果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天数少于应休天数,那么需要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这300%中包含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额外支付的是200%的工资。
  2. 日工资计算:

    •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对于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职工,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 特殊情况处理:

    • 如果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无需支付额外的年休假工资。
    • 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如有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
  4. 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若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和赔偿金处罚。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并在未安排或安排天数不足时,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