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方因合同对方未提供正规发票导致被税务处罚,有权依据《民法典》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向对方追偿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若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提供合规发票),构成违约,您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导致的直接损失(如税务罚款、滞纳金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配合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要求销售方(即合同对方)提供发票,且购买方(您方)有权索取发票。若对方拒不提供,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而您方因对方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可向其追偿。
《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若对方未履行该义务,您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将对其处罚),同时可依据前述法律主张民事赔偿。
总结:您方可通过以下步骤追偿: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