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不能无条件地对员工进行调岗。调岗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这通常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调岗通常发生在一些特定情境下,比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等。这些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有所体现,但并未直接说明这些就是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明确情形。不过,它们为调岗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基础。
进一步地,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仲裁委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它指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工作岗位,那么在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生产经营情况确实发生变化时,可以依据双方约定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等客观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那么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就属于违约行为,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还需要进行赔偿。
此外,对于调岗的合理性判断,司法实践领域大多采用客观标准,比如企业迁移、行业萎缩甚至灭失等。同时,也会考虑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恶意打击报复等主观因素。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裁判者的自由裁量和个案表现形式等原因,目前还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
因此,企业不能无条件地对员工进行调岗。如果确实需要调岗,企业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并确保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员工拒绝调岗,企业也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且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