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发包方不能仅按照清单价直接付款,是否付款及付款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情况讨论。
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就清单价达成一致,且施工方已按照清单价完成相应施工内容的情况下,发包方不能仅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按照清单价付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施工方已履行主要施工义务,发包方也接受了施工成果,此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成立,发包方应按照清单价支付相应款项。
若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实际施工内容与清单价所涵盖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施工方完成了清单价以外的额外工作,此时发包方不能仅按照原清单价付款。双方应就变更部分或额外工作的价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发包方应按照协商后的价款支付。若双方无法就变更部分或额外工作的价款达成一致,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及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的规定,确定变更部分或额外工作的价款。
若清单价是在发包方利用优势地位或施工方缺乏经验等情况下确定的,导致清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显失公平,施工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能仅按照原清单价付款,而应根据变更或撤销后的价款支付。但需注意,施工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若发包方拒绝按照清单价或协商后的价款付款,施工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建议: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双方在施工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若已发生纠纷,建议双方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