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单位超过3个月才通知工伤认定流程,是否可以扣除耽误的时间从而避免超期一年申请工伤认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接下来,我们关注到您提到的“单位超过3个月才通知工伤认定流程”这一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如果因“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这里的“用人单位原因”通常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过失、疏忽或故意阻碍行为,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获得工伤认定。例如,用人单位未及时通知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故意拖延或错误回复误导劳动者、承诺给予解决却未兑现等情形。
然而,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单位虽然超过了3个月才通知工伤认定流程,但并未直接说明这是否导致了您无法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虽然通知晚了,但您仍然在一年内提出了申请,那么就不存在超期的问题。如果因为单位通知晚,导致您错过了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期限,那么您需要证明这是由于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即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过失或不当行为。
为了证明这一点,您可能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单位通知的时间记录、您尝试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记录、与单位沟通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扣除被耽误的时间。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具体的判断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进行。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单位确实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导致了您无法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他们可能会考虑扣除被耽误的时间,从而允许您在扣除后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如果单位超过3个月才通知工伤认定流程,并且这导致了您无法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您可以尝试收集相关证据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请求扣除被耽误的时间。但具体的处理结果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