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因照顾孩子骨折住院超期一年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吗,以及怎么扣除耽误的时间”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您因照顾孩子骨折住院而超期一年的情况,原则上,如果超过了这一年的申请期限,将无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被耽误的时间可以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这些特殊情形包括: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
然而,您提到的“因照顾孩子骨折住院”并不直接属于上述列举的特殊情形。但如果您能证明,在住院期间由于医疗条件限制、身体状况无法行动,或者存在其他非您自身原因导致的无法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您可以尝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他们考虑这些特殊因素,对您的申请期限进行适当延长。不过,这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至于“怎么扣除耽误的时间”,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是因为上述列举的特殊原因导致的耽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核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除。但如果是非特殊原因导致的耽误,如您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申请,那么这部分时间通常是无法扣除的。
因此,我建议您: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