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可主张新职伤 法院如何判决新职伤与商业保险同时赔付争议-舒青云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经济纠纷

结论概述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新职伤”与商业保险赔付。结合新闻背景中的案例,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新职伤”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且商业保险中的不合理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性及依据

  1. “新职伤”的性质
    “新职伤”全称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是我国为外卖配送、快递物流、同城货运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降低其遭受伤害时的风险及损失。其性质类似于工伤保险,但适用范围更广,不依赖于传统劳动关系。

    • 法律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平台企业需为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
  2. 商业保险的性质
    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是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额外购置的保险,属于商业合同范畴。其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分担企业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商业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需经双方协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若条款不合理免除保险人责任、限制对方权利,则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条款无效。

二、新闻背景中的法律分析

  1. 案件事实
    钟帅(化名)是美丽公司安排的骑手,美丽公司为其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若钟帅符合“新职伤”条件且已投保新职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钟帅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职业伤害并构成九级伤残。钟帅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以“新职伤”已赔付为由拒绝。

  2. 法院判决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

    • “新职伤”与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二者性质、法律关系及赔付标准均不同,不存在替代或抵销关系。
    •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3. 律师评析

    • “新职伤”是社会保险制度,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商业保险是平台企业自行为从业人员购置的补充保障,二者可同时主张。
    • 类似案例(如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刘某与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也明确,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型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新职伤险与商业意外险不是替代抵销关系。

三、多角度分析: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如何主张赔付

  1. 同时主张“新职伤”与商业保险赔付的条件

    • “新职伤”赔付条件:需符合当地《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且属于新职伤试点地区并已投保。
    • 商业保险赔付条件:需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被认定为无效。
    • 关键点:若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合理(如本案中的“若已投保新职伤则不赔付”),该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从业人员仍可主张商业保险赔付。
  2. 不同情况下的赔付流程

    • 情况一:已确认劳动关系

      • 流程:
           1. 申请“新职伤”认定(由平台企业或合作商提出申请);  
           2. 若同时购买商业保险,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理赔材料;  
           3. 若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可同时获得“新职伤”和商业保险赔付。  
        
      • 法律依据:参照传统工伤认定赔偿程序,结合商业保险合同约定。
    • 情况二:未确认劳动关系

      • 流程:
           1. 直接申请“新职伤”认定;  
           2. 若平台企业未购买商业保险,通过民事侵权途径要求侵权人赔偿;  
           3. 若平台企业购买商业保险,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理赔材料,同时关注免责条款的合理性。  
        
      •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及商业保险合同约定。

四、对公众的启示

  1. 从业人员

    • 了解自身权益,及时申请“新职伤”认定;
    • 关注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条款不合理,可依法主张权利;
    • 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保障部门。
  2. 平台企业

    •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新职伤”保障费;
    • 合理设计商业保险合同,避免不合理免责条款;
    • 完善内部赔付流程,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3. 保险公司

    • 审慎设计保险合同条款,避免因格式条款无效导致赔付风险;
    • 加强理赔审核,确保赔付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五、延伸思考:类似情况的预防措施

  1. 完善立法

    • 进一步明确“新职伤”与商业保险的衔接机制,减少法律适用争议;
    • 规范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禁止不合理免责条款。
  2. 加强监管

    • 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平台企业“新职伤”缴纳情况的监管;
    • 银保监部门加强对商业保险合同的审查,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3. 行业自律

    • 平台企业建立行业联盟,共同制定合理的商业保险标准;
    • 保险公司推出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专属保险产品,明确赔付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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