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若约定结算需经过两审,通常不能直接以一审报告主张支付进度款,但具体能否主张还需结合合同条款、实际履行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合同条款的约定
结算条款的明确性:
-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需经过两审,且未对一审报告在进度款支付方面的效力作出特别规定,那么一审报告通常不能作为支付进度款的直接依据。因为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和支付。
进度款支付条款的独立性:
- 进度款支付条款与结算条款在合同中通常是相对独立的。即使结算需经过两审,也不意味着进度款的支付必须等待两审结束。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进度款的支付条件、时间和方式,且这些条件与一审报告无直接关联,那么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
二、实际履行情况
一审报告的认可程度:
- 如果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一审报告的内容均无异议,且发包方同意以一审报告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那么从实际履行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一审报告具有了一定的效力。但这种情况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最好以书面形式确认。
进度款支付的紧迫性:
-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度款的及时支付对于工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如果因为等待两审结束而延误进度款的支付,可能会导致工程停工、工期延误等不利后果。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能会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进度款支付的紧迫性,对一审报告的效力进行灵活处理。
三、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需经过两审,那么双方应遵守这一约定。但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这些原则。
进度款支付的法律依据:
- 关于进度款的支付,虽然《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必须以一审报告或二审报告为依据,但规定了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进度款的支付条件与一审报告无直接关联,那么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四、建议与风险提示
审查合同条款:
-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结算条款和进度款支付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结算需经过两审,且未对一审报告在进度款支付方面的效力作出特别规定,那么双方应遵守这一约定。
灵活处理实际履行中的问题:
-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对一审报告的效力产生争议或进度款支付出现紧迫情况,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灵活处理问题,避免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寻求法律帮助:
- 如果双方无法就一审报告的效力或进度款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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