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合同约定终审通过才能结款 但二审不能进审不是施工方的问题怎么才能结-薛雯雯律师|法行宝
2025-10-06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在施工方无过错导致二审无法推进的情况下,可通过协商变更条款、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障碍、或依据公平原则请求调整付款条件等方式实现结款。具体路径如下:

1. 核查合同条款的“不可归责性”例外空间

若合同仅约定“终审通过后结款”,但未明确排除因非施工方原因导致终审无法启动的情形(如发包方拖延提交材料、法院内部流程停滞等),可主张该条款的适用前提已因客观障碍消灭。此时,施工方有权要求按“已完成工作成果”的比例结算,或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新的付款节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定,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受不利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2. 以“发包方违约”倒逼付款条件成就

若二审无法推进系因发包方未履行配合义务(如拒不提交关键证据、拒绝确认工程量等),施工方可主张发包方构成违约,进而要求:

  • 解除合同并主张已完工程价款: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对应价款;
  • 主张预期违约责任:若发包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配合义务,施工方可要求其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工程款。
    操作要点:需留存发包方不配合的证据(如催告函、沟通记录等),并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其违约事实。

3. 通过“验收合格”替代“终审通过”作为付款条件

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质量合格,可主张“终审通过”并非唯一付款条件。实践中,法院可能认可“验收合格”与“终审通过”的并列关系,即任一条件成就均可触发付款义务。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虽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长期未出且工程已投入使用,发包方应按实际工程量支付价款”。

4. 申请司法介入强制推进程序

若二审停滞系因法院内部流程(如长期未排期),施工方可:

  • 向法院提交《加快审理申请书》:说明案件停滞对己方权益的影响,要求优先排期;
  • 主张“程序违法”要求直接判决:若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审理期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向上级法院投诉,或直接要求按现有证据判决。

行动建议:

  1. 立即向发包方发送《关于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律师函》,明确指出其配合义务及己方无过错的事实;
  2. 同步整理工程验收记录、已完工程量清单等证据,为诉讼或协商做准备;
  3. 若发包方仍拒绝,可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其转移资产。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合同具体条款、二审停滞原因等),可随时补充,我将为您定制更精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