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施工方无过错导致二审无法推进的情况下,可通过协商变更条款、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障碍、或依据公平原则请求调整付款条件等方式实现结款。具体路径如下:
1. 核查合同条款的“不可归责性”例外空间
若合同仅约定“终审通过后结款”,但未明确排除因非施工方原因导致终审无法启动的情形(如发包方拖延提交材料、法院内部流程停滞等),可主张该条款的适用前提已因客观障碍消灭。此时,施工方有权要求按“已完成工作成果”的比例结算,或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新的付款节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定,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受不利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2. 以“发包方违约”倒逼付款条件成就
若二审无法推进系因发包方未履行配合义务(如拒不提交关键证据、拒绝确认工程量等),施工方可主张发包方构成违约,进而要求:
3. 通过“验收合格”替代“终审通过”作为付款条件
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质量合格,可主张“终审通过”并非唯一付款条件。实践中,法院可能认可“验收合格”与“终审通过”的并列关系,即任一条件成就均可触发付款义务。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虽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长期未出且工程已投入使用,发包方应按实际工程量支付价款”。
4. 申请司法介入强制推进程序
若二审停滞系因法院内部流程(如长期未排期),施工方可:
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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