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若双方约定“结算约定审理”条款,需满足“明确约定”的标准,通常需同时具备以下核心要素:
条款内容具体且无歧义
“明确约定”要求条款对结算的范围、标准、程序、时间节点等关键要素作出清晰规定。例如:
- 明确约定结算依据(如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等);
- 明确约定结算文件提交与审核的期限(如“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后60日内完成审核”);
- 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对结算金额有争议的,应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审核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若条款仅笼统约定“按实结算”或“以审计为准”,但未明确审计主体、程序或期限,则可能因约定不明被认定为无效。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明确约定”需体现双方对结算条款的合意,即:
- 条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避免单方强制条款(如格式合同中未提示的结算条款);
- 条款内容需与合同其他条款(如付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等)相互印证,避免矛盾。
例如:若合同约定“按实结算”,但补充协议又约定“固定总价包干”,则可能因条款冲突导致结算依据不明。
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即使双方约定明确,仍需符合《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对结算的强制性要求,例如:
- 禁止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未明确审计期限(可能导致结算无限期拖延);
- 禁止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需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的严格条件)。
实务建议:
- 签订合同时,建议采用清单式条款,逐项列明结算依据、程序、期限及争议解决方式;
- 避免使用“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等模糊表述,必要时可附加《结算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 若发生结算争议,优先通过协商或第三方调解解决,避免因条款不明导致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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