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关于旧公司注销后的劳动关系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注销意味着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终止,原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新公司实际承接了旧公司的业务、员工及工作岗位(即存在“主体混同”情形),可视为劳动关系由新公司承继。此时,您与新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新公司负有签订书面合同及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新公司未签合同、未缴社保的违法性
- 未签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长不超过11个月)。
- 未缴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未缴纳的,劳动者可要求补缴,并可向社保部门投诉或通过仲裁、诉讼主张权益。
- 仲裁请求的可行性
您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以下请求:
- 确认与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要求新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 要求新公司补缴社保(需注意:社保补缴问题可能需先通过社保稽核部门处理,但仲裁可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
- 若因未缴社保导致您损失(如医疗费、失业金等),可要求赔偿。
- 关键证据收集建议
为支持仲裁请求,您需提供以下证据:
- 证明旧公司注销后您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证据(如工牌、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工资发放记录等);
- 证明新公司实际承接业务的证据(如新公司官网宣传、客户合同、旧公司资产转移记录等);
- 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同事证言、工作成果文件等)。
行动建议:
- 尽快收集上述证据,尤其是能证明“主体混同”的证据;
- 向新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签订合同并补缴社保,保留送达证据;
- 若新公司拒绝,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年内提出);
- 社保补缴问题可同步向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投诉。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协助准备仲裁材料,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