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日期应写为10月25日。以下是具体分析:
离职日期的确定原则:离职日期通常以员工实际停止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的日期为准。在员工申请事假的情况下,事假期间员工虽未实际出勤,但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直至员工完成离职手续且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然而,若员工在事假结束后不再返回工作岗位,并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其离职日期一般应认定为事假结束的次日(若次日即办理离职)或实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若事假结束后间隔数日才办理),但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在本案例中,员工20日至25日申请事假,26日办理离职手续,但考虑到事假结束后员工未再出勤且直接离职,更合理的做法是将离职日期认定为事假结束的日期,即25日,以体现员工实际停止工作的时点。若公司规章制度或双方有特别约定(如明确离职手续办理日为离职日),则从其约定。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法律后果:离职日期的确定可能影响员工的工资结算、经济补偿计算、社保缴纳截止日期等,因此务必准确无误。若因离职日期确定不当导致员工权益受损或公司承担额外责任,双方均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