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预发绩效离职是否需要还”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及绩效工资的性质。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绩效工资的性质。绩效工资通常分为两类:
不真正绩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绩效工资,但并未明确绩效考核的方式,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无相关绩效考核的规定,那么这种绩效工资本质上就是工资的一部分,可以称之为“不真正绩效工资”。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中存在“离职不付”的条款,该条款可能因“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不论劳动者因何种原因离职,若其离职时绩效工资(或称为提成、奖金等,若本质为工资)的金额已经确定,仅支付时间未届期,则待履行时间届满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真正绩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绩效工资,并且同时约定了绩效考核的方式,或者虽然劳动合同中无约定,但公司规章制度有关于绩效考核的具体规定,那么这种绩效工资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绩效工资。它是用人单位为激励或考核员工,根据劳动者的绩效向员工提供的工资之外的报酬。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劳动者在绩效考核前自动离职或被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无法参加绩效考核,那么根据“离职不付”的约定,劳动者可能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绩效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离职系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那么不能参加绩效考核的责任应归责于用人单位,此时可视为劳动者已经参加了绩效考核,对绩效工资的数额,可参照上一考核周期的金额确定。
接下来,针对您提到的“预发绩效”,这通常指的是在绩效考核周期结束前,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预期表现或过往表现提前发放的一部分绩效工资。对于这部分预发绩效,如果其性质属于“不真正绩效工资”(即本质为工资),那么不论劳动者因何种原因离职,都不应要求返还。如果其性质属于“真正绩效工资”,并且离职时绩效考核尚未完成,那么是否需要返还可能取决于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及离职的原因。
总结建议: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澄清,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