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到底是违反了三十四条第三项还是第十项-蒋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侵权纠纷

餐饮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而非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或第十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餐饮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属于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关于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项的说明

  •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该条款主要规范的是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与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无直接关联。
  •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并没有直接对应的第十项关于过期食品原料的规定。该条款主要列举了其他多种食品安全相关的违法行为,但并未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单独列为一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第三十四条中没有直接提及,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仍然被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明确禁止。

三、法律后果与处罚

餐饮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一旦被发现,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如果因使用过期原料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或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且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实际案例与启示

以某知名连锁餐厅为例,该餐厅因使用过期食材被顾客举报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介入调查。经查实,该餐厅确实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对此,监管部门采取了没收所有过期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处以高额罚款、责令立即整改并加强内部管理等处罚措施。这一案例警示我们,餐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原料的安全和新鲜,以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综上所述,餐饮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