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询问人接到询问通知书后不到场接受询问,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再次通知或传唤
行政机关可再次向被询问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要求其限期到场接受询问,并告知拒不到场的法律后果(如强制传唤、行政处罚加重等)。若被询问人仍不配合,行政机关可依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使用书面传唤证或强制传唤措施(如涉及治安管理案件),强制其到场。
记录拒不配合情况
行政机关应在调查笔录或相关文件中详细记录被询问人拒不到场的事实、通知方式及时间,并附上通知文书送达凭证(如签收记录、邮寄回执、公告截图等)。这些记录可作为后续行政处罚或法律程序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处理
若被询问人拒不到场导致无法直接询问,行政机关可依据其他已收集的证据(如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时已依法履行收集证据义务的,即使被询问人拒不配合,仍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特定情形)
若被询问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配合调查决定(如责令到场接受询问),行政机关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配合。
注意事项: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行政处罚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