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录用了但又通知取消录用,赔偿问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或撤销)录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已发出录用通知(offer)且劳动者已基于信赖做出准备(如辞职、拒绝其他offer等)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取消录用,可能被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若公司行为不构成违法,但存在过错
若公司因内部调整(如岗位撤销、预算削减等)取消录用,但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如未提前沟通、未说明原因),劳动者可主张公司承担诚信磋商义务违反的赔偿责任。此时赔偿金额通常低于违法解除的情形,法院可能酌情支持部分损失(如1-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具体需结合地区司法实践)。
若公司行为完全合法且无过错
若公司因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如伪造学历、工作经历)、体检不合格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取消录用,且程序合法(如录用通知中明确约定生效条件),则公司无需赔偿。劳动者需自行承担入职准备产生的费用。
行动建议:
温馨提示:赔偿金额需结合个案证据和地区司法实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分析证据链完整性及诉讼策略。如有进一步问题,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