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如果被公司辞退了,这个月没做完,是不是发全额”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工资支付以及经济补偿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时,工资的支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这里的“一次性付清”并不意味着必须支付全额工资,而是指应当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应得的全部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接下来,我们针对您提到的“这个月没做完”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已经为公司提供了部分劳动,那么您有权获得这部分劳动对应的工资。具体来说,如果您的工资是按月计算的,那么您应当获得当月已经工作天数对应的工资。如果公司因为某些原因(如您未完成任务等)决定辞退您,但这并不影响您已经提供劳动的部分应得的工资。
此外,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如果您被公司辞退,除了应得的工资外,还有可能根据您的工作年限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是因为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而辞退您,那么公司可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如弹性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等,那么这些约定也将对经济补偿的支付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如果您被公司辞退且这个月没做完,您应当获得当月已经工作天数对应的工资。同时,根据您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您还有可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您对公司的工资支付或经济补偿有异议,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