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单位不报工伤,劳动者一般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 单位不报工伤,劳动者未以单位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若单位不报工伤,但劳动者并未以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自行离职或者以其他非单位过错原因离职的,此时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因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需要满足法定情形,并非劳动者随意离职都能获得。
- 单位不报工伤且存在其他过错,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单位不报工伤且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相关待遇:单位不报工伤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单位因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因工伤应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同上述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 劳动者应注意的程序和证据问题
- 程序方面:劳动者以单位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时,应当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建议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如通过EMS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备注栏注明通知内容,保留好邮寄凭证,以证明自己已履行通知义务且通知内容明确。
- 证据方面:劳动者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单位存在过错以及自身因工伤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例如,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证明工伤事实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虽然单位未报,但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明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条、银行流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