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幼师怀孕后让去干保育员的活是否合法”的问题,这涉及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这意味着,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更不能将其调至与原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劳动强度等存在显著差异的岗位,除非女职工本人同意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幼师被调岗为保育员的情况。幼师和保育员虽然都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但两者的工作性质、职责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幼师主要负责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而保育员则主要负责幼儿的日常生活照料和卫生保健工作,虽然也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与幼师的工作性质有所不同。因此,如果幼儿园在未与怀孕幼师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调岗为保育员,且该调岗行为导致怀孕幼师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等发生显著变化,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此外,我们还可以参考一些类似的案例。例如,有哺乳期女教师被调岗为校园保洁工的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女职工五万多元,并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应当依法保障其劳动权益,不得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降低其工资待遇。
综上所述,如果幼儿园在未与怀孕幼师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调岗为保育员,且该调岗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那么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怀孕幼师有权拒绝这种不合理的调岗安排,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怀孕幼师及时与幼儿园沟通协商,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