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有权知道用证据鉴定意见内容,但办案警不给鉴定意见书是否违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程序和执法监督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这是《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需要遵循这一原则。如果办案警察未将鉴定意见书提供给当事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违反了证据出示和质证的基本程序要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等司法程序,而在刑事侦查阶段,证据的出示和质证可能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以保护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从执法监督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内部有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如果办案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未依法提供鉴定意见书,那么这一行为将受到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制约和纠正。
现在,我们具体分析您的情况:
如果案件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
结论:
因此,办案警察不给鉴定意见书是否违法,取决于案件所处的阶段和具体的执法情况。如果您对此有疑问或担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