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是否算视同交费,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政策规定层面
- 1986年1月前且符合规定的临时工:根据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临时工在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与被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若当地在特定时间前(如肇庆市市直1989年6月前)实施了相关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且临时工后续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此阶段的临时工工作年限可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例如,张同志1984年3月被市直国有单位招用为临时工,1990年5月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1984年3月至1989年5月的临时工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1986年1月后或不符合规定的临时工:劳社厅〔2002〕323号文件规定,按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986年1月)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这里的“按有关规定招用”有严格标准,需由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并符合招录程序。如王某某1986年1月入职并非“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其该段工作经历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招用程序层面
- 符合招用程序的临时工: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及地方实施细则(如《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企业招用临时工需制定招工简章,填写申报表报劳动部门统筹安排,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备案等。只有经过这些程序招用的临时工,后续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时,才可能将临时工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不符合招用程序的临时工:若单位自行招录临时工,未履行上述招用程序,即使后续转为合同制职工,其临时工工作年限一般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例如陈同志1989年9月被市直国有单位招用为临时工,1991年8月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因肇庆市市直1989年6月已实施相关办法,其1989年6月及之后的临时工工龄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未缴纳则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企业转换层面
- 在本企业转换的临时工:只有在本企业从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才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进而可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如谢同志1983年12月被A企业招用为临时工,1987年11月被B企业招收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在A企业的临时工工龄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跨企业转换的临时工:若临时工跨企业转换,一般不符合将前一段工作经历视为连续工龄并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
法律建议:
- 若您曾是临时工且后续转为合同制职工,想确认自己的临时工工作年限是否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可先梳理自己的招用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查看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经过劳动部门备案等。
- 准备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招工简章、申报表、劳动手册等,前往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并申请认定。
- 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可能法律后果:
- 若临时工工作年限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增加您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
- 若未被认定,则该阶段工作年限不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能影响养老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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