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可以开具进场通知书,且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是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约定优先
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进场通知书的开具主体、条件及程序(例如约定“发包方在满足开工条件后3日内签发进场通知书”),则发包方按约定开具通知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合法有效。此时需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双方是否签字盖章确认。
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方在开工前需完成施工场地准备、图纸交付等义务。若发包方已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如取得施工许可证、完成三通一平等),且通知书内容符合实际进度需求,则开具行为合法。反之,若未满足法定条件(如未取得规划许可)强行要求进场,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通知书无效。
实际履行中的风险点
建议:发包方在开具前应核对合同条款及法定条件,确保程序合规;承包方收到后若对内容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出并留存证据。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场景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