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双方已有结算单并不必然排除工程造价鉴定的可能性,但能否进行鉴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通常能申请造价鉴定的情形
- 对结算结果存疑:若当事人对结算结果存在疑问,认为结算价格与实际工程情况不符,例如可能存在造价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且有初步证据支撑这种怀疑,那么可以申请造价鉴定。比如,一方发现结算时某些关键项目的计价方式不合理,导致总价偏离正常范围,此时申请鉴定有助于查明真实造价。
- 有证据表明结算存在错误、欺诈等情况:当有确凿证据显示结算过程存在错误,像计算失误、数据录入错误等;或者存在欺诈行为,例如一方通过虚假资料、隐瞒关键信息等手段影响结算结果,那么申请造价鉴定是合理的维权方式。例如,一方故意隐瞒了工程中部分已完成的但未计入结算的项目,导致结算价款低于实际应得款项,受损方就可以申请鉴定来纠正错误。
二、可能不被支持申请造价鉴定的情形
- 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放弃鉴定权利:如果在结算协议里,双方已经明确约定放弃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权利,那么在后续过程中,一方再提出申请造价鉴定,通常不会被支持。因为结算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放弃鉴定权利的约定也是协议的一部分。
- 结算过程合法合规且无明显问题:当结算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没有出现违规操作,并且结算结果也没有明显的错误、不合理之处,此时申请造价鉴定可能不会被准许。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结算结果已经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没有必要再进行鉴定。
三、申请造价鉴定的注意事项
- 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申请造价鉴定前,要尽快收集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如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记录、结算时的资料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鉴定机构更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也能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为自己的诉求提供有力支撑。
- 走合法程序:申请造价鉴定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一般来说,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他们指定或双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可以保障鉴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能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鉴定结果不被认可。
四、实际案例参考
在平阴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经核对账目,发包方向承包方出具欠条确认工程价款。后发包方以合同价款属于明显不合理高价为由,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且经对账结算并由发包方出具欠条,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最终判决发包方按照欠条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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