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签字的工程结算单一般不能再启动鉴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 鉴定程序启动的条件
针对争议事实
- 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是针对存在着争议的案件事实中的问题。至于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法院依法裁判的范畴,不应纳入鉴定的范围。
专门性问题
- 鉴定程序启动需针对专门性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对于一般性的事实认定问题,应由法官根据举证责任的有关要求,通过法庭调查等程序来予以认定。
三. 特殊情况
结算协议的可撤销性
- 如果结算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如欺诈、胁迫等,发包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申请撤销。若结算协议被撤销,双方又不能达成新的结算协议,是可以申请鉴定的。
双方共同申请鉴定
- 如果当事人在达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后,又共同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这表明双方都不认可之前的结算协议,认为需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此种情况下,应允许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四. 我的观点与建议
- 我的观点是,有签字的工程结算单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启动鉴定的,除非结算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或双方共同申请鉴定。
- 我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结算协议前应谨慎考虑,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和鉴定申请。
综上所述,有签字的工程结算单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启动鉴定的,除非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和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