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结算有约定,能司法鉴定吗-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04-08 合同纠纷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工程造价结算达成协议,通常不能再次申请司法鉴定;但如果存在结算协议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则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情形

  1.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 分析说明: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达成了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应视为双方已认可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结算金额。之后当事人一方又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试图否定之前的协议,是一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而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处理,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存在结算协议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情形

  1. 法律依据:虽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鉴定,但如果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特殊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允许鉴定申请。

  2. 分析说明:例如,如果结算协议是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签订的,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以查明真实的工程造价。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确实存在需要查明的专门性问题且符合申请条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遵循相关程序进行造价鉴定。同时,也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已达成结算协议,则应遵守协议约定,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