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属于司法鉴定范畴中的一种特定类型,但其鉴定机构并不直接归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范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性质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种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尤其在确定工程价款数额时更为关键,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进行登记管理。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类型的鉴定机构都需要或能够获得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具体来说,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并不属于这一登记管理范围。
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特殊性
尽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范围,但其在诉讼和仲裁中的作用却不容忽视。工程造价的单一性、动态性、专业性、大额性,使得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引发的案件成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疑难杂症”,不得不借助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因此,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解决建设工程造价争议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实践与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造价鉴定确实存在着鉴定成果文件质量良莠不齐的情形。一些造价鉴定机构可能存在以鉴代审、程序违规、不遵守鉴定规范、违反合同约定、鉴定依据不充分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造成司法不公,危害司法权威。因此,引入司法鉴定意见的技术评审制度,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的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建议与展望
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问题,可以借鉴其他相关行业或领域内现有的司法鉴定成果异议救济制度。例如,可以引入技术评审制度,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进行专业评审,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提高造价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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