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 且多次订劳动合同 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熊祯锋律师|法行宝
2025-10-07 劳动纠纷

在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且多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分情况讨论:

一、一般情况:不累计签订次数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先后在关联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些签订次数通常不累计计算。这是因为关联公司虽存在关联关系,但法律上它们是各自独立的用工主体。例如,劳动者先在集团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业务变动被上调至集团总公司并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两次劳动合同是与不同用人单位签订的,不应连续计算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能无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特殊情况:累计签订次数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此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应予以连续计算。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更换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只是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那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应予以连续计算。

  2.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如果因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且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那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次数也应予以连续计算。

  3.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应予以连续计算。

三、法律建议

  1. 对劳动者:

    • 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注意聘用单位的名称是否发生变化。
    • 面对原单位提出更换单位的要求,要明确不是员工主动辞职后新入职,而是因单位要求进而发生变动,并保留相关证据。
    • 如果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2. 对用人单位:

    • 加强对劳动者合同期限签订的考虑和续订的管理,避免在发生违法解除等赔偿情况。
    • 在与关联企业进行人员调动时,要明确调动的原因和性质,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 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要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签订条件,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特定违法情形等。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的合并计算问题。

如有具体案例或进一步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