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且多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分情况讨论:
一、一般情况:不累计签订次数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先后在关联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些签订次数通常不累计计算。这是因为关联公司虽存在关联关系,但法律上它们是各自独立的用工主体。例如,劳动者先在集团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业务变动被上调至集团总公司并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两次劳动合同是与不同用人单位签订的,不应连续计算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能无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特殊情况:累计签订次数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此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应予以连续计算。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更换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只是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那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应予以连续计算。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如果因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且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那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次数也应予以连续计算。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应予以连续计算。
三、法律建议
对劳动者:
对用人单位: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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