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工资结算表上写的“以上工资到账后与公司再无任何争议”这种条款,是否算作格式条款,需要分情况讨论:
若该条款为用人单位预先拟定,未与劳动者协商,且重复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若离职工资结算表上的此条款符合这一定义,即由用人单位单方面预先拟定,未与劳动者进行个别协商,且可能在不同员工的离职结算中重复使用,那么它很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 法律后果:如果该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且存在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或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如果此条款试图免除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赔偿金责任,那么它很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若该条款为双方协商后确定,或针对特定情况单独拟定:
- 如果离职工资结算表上的此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离职过程中,经过充分协商后共同确定的,或者它是针对特定员工的离职情况而单独拟定的,并非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那么它可能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 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该条款通常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这意味着,一旦工资到账,且双方均无异议,那么该条款就可能成为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
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签署离职工资结算表前,应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特别是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如果对条款有疑问或不满,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拟定离职工资结算表时,应确保条款内容合法、合规、合理,避免使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应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协商权,确保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职协议。
总结:离职工资结算表上的“以上工资到账后与公司再无任何争议”条款是否算作格式条款,取决于其拟定和协商的过程。如果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且存在违法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果经过双方协商确定且合法合规,则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