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临时设定的工作场所是否属于单位”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工作场所的定义以及临时工作场所的法律地位。以下是我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作场所”的一般含义。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工作场所”通常指的是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这包括职工日常工作的固定地点,以及在多个工作场所间来往的合理区域。这是判断工伤等劳动权益问题时的一个重要概念。
接下来,我们考虑临时设定的工作场所。临时工作场所,如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虽然它们可能不是单位的永久性或固定性工作场所,但只要这些场所是因工作需要而设定,并且职工在其中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那么这些场所就可以被视为工作场所的一部分。特别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或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临时工作场所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以深圳市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为例,这些规定明确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定义、使用条件和管理原则。虽然这些规定主要关注的是土地和建筑的使用,但它们也间接说明了临时工作场所的合法性和存在必要性。在这些临时场所中,如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前提是这些受伤情况与职工的工作职责有直接关联。
此外,最高院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工作场所”不仅包括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包括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多个场所以及来往于这些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这一解释进一步支持了临时工作场所可以被视为单位工作场所一部分的观点。
综上所述,临时设定的工作场所,只要它们是因工作需要而设定,并且职工在其中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那么这些场所就可以被视为单位工作场所的一部分。在处理与这些场所相关的劳动权益问题时,如工伤认定等,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