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走后 精神病兄弟兄弟姊妹当中谁是监护人-李凤影律师|法行宝
2025-09-29 婚姻家庭

针对您提出的“老人走后,精神病兄弟的监护人由谁担任”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一位成年人因精神疾病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类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由其配偶担任;若配偶无法担任或不存在,则由其父母、子女按顺序担任;若父母、子女也无法担任或不存在,则由其他近亲属担任;若其他近亲属同样无法担任或不存在,那么最后可以考虑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来担任,但这一选择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中,如果老人已经去世,且其有精神疾病的兄弟(假设为成年人且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确定监护人,那么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该精神疾病兄弟的配偶(如果存在且具备监护能力)。若配偶无法担任或不存在,则应当由其父母(如果老人是父母之一且在世,但考虑到老人已去世,此处主要指另一位在世的父母)或子女来担任监护人。若父母、子女均无法担任或不存在,那么就需要考虑由其他近亲属来担任监护人。

如果对于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或者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监护人。如果对指定结果不服,相关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总的来说,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过程,包括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家庭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顺序等。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并为您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一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