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5-04-1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的时候必须及时到案。这是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项基本义务。

一. 及时到案义务

  • 根据该条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及时到案,接受相关部门的询问或调查。
  • 这一规定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是对被取保候审者的一种约束和监督。

二. 违反义务的后果

  • 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及时到案的义务,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没收、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新的保证人,以及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可能被采取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三. 实际案例说明

  • 例如,在某诈骗案中,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因未能及时到案接受传讯,导致保证金被没收,并被责令具结悔过。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遵守及时到案义务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务必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