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什么-吴沅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时,应及时到案。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1. 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的时候,应当及时到案。这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了解其案情,保证其不逃避司法追究。

这一规定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确保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保证金被没收、被监视居住或被逮捕等法律后果。

  • 例如,如果某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传讯时未能及时到案,司法机关可能会认为其有逃避司法追究的嫌疑,进而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如其已交纳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可能被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我建议你在涉及刑事诉讼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特别是被取保候审后,应按时到案接受传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