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 第71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并没有直接的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您可能是对法律条款有所误解。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完整内容,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分析说明

  • 第一项: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第三项: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

这两项都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基本行为要求,旨在确保他们配合司法程序,不逃避法律制裁。

我的观点

我认为,您可能是想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员应遵守的具体规定中的某一项或几项。在引用法律条款时,请务必确保准确无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或误导。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