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通知家属、监视居住期限以及折抵刑期等相关事宜。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执行地点与通知家属

  1. 执行地点: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 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二. 监视居住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在发现不应当监视居住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三. 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对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