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审查批捕期限:
不批捕后的处理:
后续措施衔接:
这一条款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了司法监督的有效性,并维护了程序正义。通过明确审查期限和后续措施,避免了嫌疑人被不当长期羁押,同时也确保了法律程序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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