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工吗-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劳动纠纷

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属于劳务工。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退休返聘的法律性质

  1. 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2. 劳务关系的特点:劳务关系下,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规定有所不同。

二. 退休返聘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 社会保险关系: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但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2. 劳动年龄与退休制度: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即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再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工。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