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工作制不给加班费-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劳动纠纷

八小时工作制下,不给加班费是违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明确

  •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1.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2. 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3. 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二. 结合问题分析

  • 题目中明确提到“八小时工作制,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的,该员工加班时间只做调休不给加班费”。
  •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第(一)项规定,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而不是仅仅提供调休。

三. 结论明确

  • 因此,在八小时工作制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却只做调休而不支付加班费,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我建议,如果你遭遇了这种情况,应当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支付应得的加班费。如果沟通无果,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