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尼雅9月19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取消监事会并修订章程议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

中信尼雅9月19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取消监事会并修订章程议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结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从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程序、监事会取消的合法性及章程修订的合规性四个维度综合判断。 根据新闻背景,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了相关议案,但需进一步核查会议通知、表决权行使等细节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法律观点分析

1. 董事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1)召集主体与通知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110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召集。

  • 需核查:本次会议是否由董事长或合法授权主体召集?会议通知是否在召开前10日(定期会议)或合理期限(临时会议)送达全体董事?
  • 新闻背景关联:公告未提及召集主体,需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的授权链条。

(2)通讯表决方式的合法性
《公司法》未禁止董事会以通讯方式表决,但需满足:

  • 公司章程明确允许通讯表决;
  • 全体董事对表决事项无异议,或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同意。
  • 需核查:中信尼雅章程是否规定通讯表决程序?董事是否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可追溯方式表决?

2. 表决程序是否合规?

(1)表决权行使与通过比例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需核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及同意票数是否达到法定比例?
  • 新闻背景关联:公告未披露表决结果,需确认是否满足“过半数”要求。

(2)关联董事回避
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如监事会成员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 需核查:本次议案是否涉及关联董事?是否履行回避程序?

3. 取消监事会的合法性

(1)《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和第117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法定监督机构,但存在例外:

  •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 需核查:中信尼雅为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若公司章程此前已规定监事会,修订需经特别程序(如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2)替代监督机制的合法性
若取消监事会,需建立其他监督机制(如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且需符合《公司法》及监管要求。

  • 需核查:中信尼雅是否同步设立替代监督机构?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章程修订的合规性

(1)修订主体与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99条,修订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需核查:本次董事会仅审议修订议案,最终需股东大会批准;若董事会未获股东大会授权,其审议行为可能越权。

(2)修订内容合法性
章程修订不得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如股东权利、董事会职权等)。

  • 需核查:取消监事会的条款是否与《公司法》第117条冲突?是否损害股东监督权?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1. 法律后果

  • 若程序违法: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依据《公司法》第22条);
  • 若内容违法:决议无效,相关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2. 对公众的启示

  • 公司治理合规性:监事会作为法定监督机构,其存废需严格遵循《公司法》,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治理风险;
  • 股东权利保护:股东应关注章程修订程序,及时行使异议权或诉讼权。

法律建议

  1. 核查会议文件: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通知、表决记录、签到表等原始材料;
  2. 比对章程规定:确认公司章程是否允许取消监事会及通讯表决;
  3. 关注股东大会程序:若董事会审议通过,需督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履行特别决议程序;
  4. 咨询监管意见:若涉及上市公司,需同步遵守证监会、交易所的治理规则。

总结

中信尼雅本次董事会审议取消监事会并修订章程的议案,其合法性取决于召集程序、表决程序、监事会取消的例外情形及章程修订的合规性。建议公司进一步披露会议细节,并确保后续股东大会程序合法,以避免法律风险。如有具体文件或争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