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必须依法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不可以不下文书。
具体分析:
法定程序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这一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即法律文书)告知申请人。
-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它还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这一过程同样需要法律文书的支持。
保障申请人权利:
- 法律文书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文书,申请人可以了解行政复议的进展情况、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不下文书,申请人将无法得知其申请是否已被受理、行政复议的进展如何以及最终的决定是什么,这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不下发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被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