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可以不经申请人直接下发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享有多种权利,包括提出复议申请、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要求听证等,同时,复议机关也有义务保障申请人的这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理,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这个决定应当是基于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的全面审查,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答辩意见的综合考虑。而且,复议决定应当明确、具体,并告知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如果复议机关不经申请人直接下发复议结果,那么申请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复议程序也将失去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行政复议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如果你对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或结果有任何疑问或不满,可以及时向复议机关提出,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