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房本下来才给发票的做法不合法。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发票管理法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发商作为销售方,在购房者支付房款后,即负有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与房产证是否办理完毕无关。若开发商以未办证为由拒开发票,已涉嫌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从购房合同履行角度
购房合同中通常明确约定开发商的交房、办证及开具发票等义务。发票作为购房者支付房款的凭证,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开发商拒开发票可能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其履行义务,甚至主张因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
从税务合规角度
发票是税务机关征税的重要依据。开发商拒开发票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抵扣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同时开发商自身也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实践中,税务部门曾多次查处开发商以“办证后开发票”为由偷逃税款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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