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财产对方一直说不要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是否需要撤销,需分情况讨论: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适格:赠与人与受赠人均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赠人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接受纯获利益的合同通常有效。
- 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基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赠与人有明确、自愿的无偿给予意思,且受赠人愿意接受,双方意思表示需达成一致。例如,甲表示愿将自行车赠予乙,乙同意接受,即构成有效的赠与合意。
- 赠与内容合法:赠与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非法所得财产不得赠与,亦不能通过赠与进行违法活动。赠与物必须是赠与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无权处分将导致合同无效。
- 书面形式为主:赠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双方权益清晰明确。但对于价值不高、关系密切等情况,也可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关键在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结论:若赠与人与受赠人已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且满足上述成立要件,则赠与合同成立,无论对方是否表示接受。对方说“不要”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
任意撤销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需注意,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
- 举例:若甲答应赠送乙一台电脑,但在实际交付前乙表示不要,甲仍有权撤销赠与。但若该赠与合同已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则甲不得撤销。
法定撤销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特定义务。
- 此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论:若赠与合同已成立,但赠与财产尚未转移,且不属于不得撤销的情形,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若受赠人存在法定撤销事由,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对方说“不要”并不直接触发撤销权,但可能作为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考虑因素之一。
三、建议与风险提示
- 明确赠与意愿:赠与人在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前,应明确自己的赠与意愿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若对方表示不要,赠与人可考虑是否继续赠与或撤销赠与。
- 签订书面合同:为避免纠纷,建议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赠与财产的具体信息。
- 及时行使撤销权:若赠与人决定撤销赠与,应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超过法定时效。
- 咨询专业律师:在涉及赠与合同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法律支持与指导,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赠与财产对方一直说不要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达成一致并满足成立要件。是否需要撤销则取决于赠与财产是否已转移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赠与人与受赠人充分沟通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