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合同到期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这期间正休产假病假,赔偿金怎么算”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计算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时,通常采用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规定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它指出“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当这12个月中包含产假、病假等非正常工作期间时,工资的计算会变得复杂。针对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这种观点强调,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病假工资)不能反映劳动者的真实收入水平,因此不应纳入计算范围。例如,浙江高院的相关解答就体现了这一观点。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直接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实际获得的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这种观点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它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一规定并未明确要求排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前12个月中大部分时间都处于病假状态,且病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能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赔偿金的基数。这一点在北京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例中得到了体现,该案例中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均处于病休状态,且病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终法院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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