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医院职工在2017年时因兼职被开除是否合法,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兼职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若医院在2017年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明确禁止职工在外兼职或规定兼职需审批,且职工未履行审批程序即兼职,医院有权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职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点:需证明规章制度合法(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且职工行为确实违规。
若兼职未影响本职工作且无禁止性规定
若医院未明确禁止兼职,或职工兼职未影响本职工作(如未迟到早退、未泄露医院机密、未利用医院资源谋利),则医院仅以“兼职”为由开除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如工作5年则赔偿10个月工资)。
例外:若职工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如部分公立医院医生),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可能因“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被处分,但普通医院职工不适用此规定。
若兼职涉及利益冲突或竞业限制
若职工兼职单位与医院存在竞争关系(如同时在其他医院兼职),且医院能证明职工泄露了商业秘密或患者信息,可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主张职工违约,但需提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补偿。若未签订协议,医院直接开除可能缺乏依据。
建议:
如有具体细节(如兼职内容、医院规定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2017年当时的法律法规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