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公司未给残疾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签订了合约并支付每月400元补偿,也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免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一义务具有强制性,即使员工签署放弃社保的协议,或公司以补贴形式替代社保,均属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直接认定此类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残疾员工与普通员工在社保义务上无区别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残疾职工与普通职工享有同等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残疾而免除或降低法定义务。因此,公司以“残疾员工”为由不缴社保,缺乏法律依据。
每月400元补偿不能替代社保
社保包含养老保险(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等多项保障,其功能远超每月400元的现金补贴。例如,若员工发生工伤,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公司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可能远高于400元/月的补贴成本。
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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