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派遣中的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况和相应的手续:
一、合法退回的情形及手续
用工单位原因: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当用工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第四十一条(如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手续:用工单位应出具书面退回通知,明确退回的原因和依据,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同时,用工单位应确保退回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退回。
用工单位经营状况变化:
- 当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时,也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 手续:用工单位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如破产宣告书、吊销营业执照通知书等,作为退回的依据,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 当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且不再续签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 手续:双方应在协议期满前进行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如不续签,用工单位应出具书面通知,明确协议期满终止及退回事宜,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的待遇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应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并保留相关支付记录作为凭证。
三、违法退回的处罚
- 如果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且逾期不改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还可能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建议:用工单位在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退回行为的合法性,避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四、特殊情形下的退回限制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等),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手续:如遇此类特殊情形,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合适的处理方式,如延续派遣期限至相应情形消失时。
综上所述,劳动派遣被退回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确保退回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指导,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劳动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