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被用人单位退回,是否有补偿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合法退回且劳务派遣单位无过错时
若用人单位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合法情形(如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等)将您退回,且劳务派遣单位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如未降低劳动条件、未拖欠工资等),则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若劳务派遣单位因此与您解除劳动合同,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退回时
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退回(如歧视性退回、未履行法定程序等),您可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可主张:
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
若劳务派遣单位将您重新派遣至新用人单位,且新岗位的劳动条件、薪酬等显著低于原合同约定,您有权拒绝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原合同履行或支付经济补偿。若您同意重新派遣但后续被新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仍需按原合同处理劳动关系。
行动建议:
法律依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退回具体原因、劳动合同条款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分析具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