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被用人单位退回怎么要补偿-伟力思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工被用人单位退回,是否有补偿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用人单位合法退回且劳务派遣单位无过错时
    若用人单位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合法情形(如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等)将您退回,且劳务派遣单位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如未降低劳动条件、未拖欠工资等),则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若劳务派遣单位因此与您解除劳动合同,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 用人单位违法退回时
    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退回(如歧视性退回、未履行法定程序等),您可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可主张:

    • 要求继续履行原派遣合同;
    • 若无法继续履行,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3. 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
    若劳务派遣单位将您重新派遣至新用人单位,且新岗位的劳动条件、薪酬等显著低于原合同约定,您有权拒绝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原合同履行或支付经济补偿。若您同意重新派遣但后续被新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仍需按原合同处理劳动关系。

行动建议:

  1. 收集证据:保留派遣协议、退回通知、工资记录、工作评价等材料,证明退回原因及劳动关系状态;
  2. 协商解决:优先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明确退回合法性及补偿方案;
  3. 申请仲裁:若协商无果,可在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退回具体原因、劳动合同条款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分析具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