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业绩未达标,公司解除合同一般是不合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款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具体来说,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仅仅因为业绩未达标,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角度
从实际案例来看,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认定用人单位以业绩未达标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例如,在某销售员与公司的纠纷中,公司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低于一定标准的,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后公司以该销售员连续三个月业绩未达标为由,未支付其工资,并发出解除通知。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补充协议中关于连续两个月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解除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判决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三、用人单位义务与劳动者权益角度
业绩未达标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不能达到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即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约定业绩未达标即可辞退,相当于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人风险和成本转移给了劳动者,这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忽视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遵循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不能仅凭业绩未达标就解除劳动合同。
四、建议与后果
综上所述,双方约定业绩未达标公司即可解除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辞退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